项目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征收标准 |
(一)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地区 |
建设项目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
80-180 |
县级市规划区 |
60-120 |
县城规划区 |
40-90 |
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区 |
20-50 |
(二)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详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收费主体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 |
计费单位 |
元/平方米 |
政策依据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
-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建知》(财综[2007]53号)(减免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减免文件)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减免文件)
- 财政、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减免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之附件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减免文件)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17]38号)》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减免文件)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减免文件)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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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
临空区划定范围内分属于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的单位或个人 |
征收对象 |
凡在临空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 |
征收方式 |
执收单位开具纸质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携带缴款通知于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
减免规定 |
-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建知》(财综[2007]53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 财政、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
监督举报邮箱 |
临空经济区(廊坊)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邮箱:lflkfg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