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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农民工工资直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 撰写时间:2024-05-27 11:21:06 字体: 分享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农民工工资直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临空经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空经济区(廊坊)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第三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并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按就近、便利原则确定开户银行,并在开户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签订三方代发协议(三方即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开户银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专户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专用账户撤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公示30日后,向公共服务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撤销专户的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共服务局申请开具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函。

公共服务局收到总包单位申请,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向开户银行出具关于解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函。

开户银行收到解除监管函后,应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专用账户内资金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 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信访案件尚未调处完毕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及人工费存储要求。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投资单位,下同)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协商,确定每月固定拨付日期),不得拖延付款,账户余额不足应及时补齐。每月农民工工资款基数应按工程进度款数额的25%确定,也可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月人工费用数额确定。建设单位首次拨付不少于合同额2%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到工资专用账户(施工许可证下发20个工作日之内存储到位)。已竣工但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的工程项目,专户资金按上述标准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上述标准按时足额划拨专户资金,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或账户出现异常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公共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共服务局。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直拨专章

第八条  实施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保障负总责,项目建设资金应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保障。建设项目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由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代发直拨至农民工工资卡中。建设单位应对总包代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工资直拨前期手续

(一)加强实名制及劳动合同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应全部录入本工程项目实名制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在招用劳动人员(农民工)时,要坚持依法先签订劳动(务)合同和录入实名制系统后,再进场施工。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务)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包单位需配备专职劳资员,负责项目用工人员考勤和工资结算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建设单位需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每周对进场人数与实名制录入信息及签订劳动合同数量进行比对,对存在数据不一致,未签订劳动(务)合同等问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报送至公共服务局,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二)加强用工人员考勤管理。用工期间,劳动人员每天出工应按照项目规定打卡签到,每月按时在工资表和考勤表上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出勤天数。如分包单位未按月制作工资表考勤表或每天未按规定记录考勤,总包单位应及时纠正。

(三)按项目设立维权中心。建设单位应会同总包单位,在建设项目生活区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出现欠薪问题时,劳动人员可在项目农民工工资维权中心维权,或拨打维权公示牌公示电话投诉举报,各职能部门或包联干部接收线索后推送至公共服务局,由公共服务局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直拨流程。人工费用拨付至工资专户后,分包单位需每月向总包单位递交劳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工资表、考勤表和工资发放材料,总包单位按照总包代发制度,按照“五方确认”原则(五方即: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公共服务局)审核盖章后,将工资直接代发至工人个人工资卡中。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对照项目实名制信息,认真核实工资发放材料,确保不发生套取农民工工资问题。如当月未能及时拨付,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公共服务局上报相关情况。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  严控专户的资金流向。专户不得开放网银,不得提取现金,农民工个人账户是专户资金的唯一流向,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银行卡管理。开户银行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十三条  每月工资发放公示。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总包单位需将银行付款回执和明细报送至公共服务局,并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在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工资发放资料留存。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各项目施工人员离场需填写《离场结清证明》,纳入保存资料范围。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存储。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保证金(保函)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存。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共服务局出具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核定的数额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储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使用银行保函缴存的项目,如存在工程项目未完工,保函已到期的情况,公共服务局应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及时对保函进行延期。总承包单位收到保函延期通知后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延期,若超期未办理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保证金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总包单位在我区承建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2年内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追加提高50%;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追加提高100%。

第十七条  欠薪追偿。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由公共服务局通过实名制系统、劳动(务)合同、考勤等信息核实反映人是否进场施工。如经核实欠薪属实,且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支付欠款,由公共服务局责令总包单位使用专用账户资金及时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欠款的,使用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若通过以上方式未查询到反映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反映人进行相关举证。如无法有效举证,按照无效线索处理。若证据充足,由公共服务局责令总承包单位及时代付,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和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生需尽快支付拖欠工资紧急情况时,由总包单位确认支付名单和支付金额,经根治欠薪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紧急会议(会议方式包括不限于:线上视频会、电话会议等方式),对处理方式和支付金额议定后,可以使用简便支付程序,即只需总包单位和公共服务局盖章后,由开户银行配合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因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产生欠薪的,由公共服务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保证金使用。总包单位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公共服务局认定欠薪事实后,由公共服务局做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处理决定。

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公共服务局整理相关材料上报管委会(银行保函受益人为管委会,需由管委会盖章出具相应材料或授权公共服务局出具相应材料),由管委会向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出具《河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拖欠工资。

第十九条  保证金使用后补足。保证金(保函)在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

第二十条  应急周转金。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预留不少于500万的应急周转金(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欠薪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用于处理欠薪事件。紧急清偿情况是指专户和保证金余额均不足以拨付拖欠工资,且农民工提出了资金使用的紧急需求。发生紧急清偿情况时,由农民工所在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向公共服务局提出使用计划,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偿还计划承诺(发生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行使用项目章代替单位公章,并最晚于五日内补交相关材料)。由公共服务局审核同意后,报临空区管委会批准。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审批意见予以核拨,按规定先行垫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存在未涉及的农民工工资管理或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等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参考文献

第三条:参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第四条:参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

第五条参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

第六条:参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八条:参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第九条、第十条:参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第四章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条;《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六至第十三条。

第十五、十六条:参考《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参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参考《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十条。

第二十条:参考《廊坊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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