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
当前,各地区党组织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时为确认党员身份,多会要求对党员档案进行查核。有的党组织会重点审核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确保发展党员流程符合规范;有的党组织则会要求审核全部党员档案,在查核发展程序的同时,确保转入党员档案的完整性。针对不同年代入党的党员,进行组织关系转接时,一般需要审查哪些材料呢?
在党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党员的档案材料是有不同的要求的,经查阅相关资料,对于党员档案相关资料的要求,一般参照三个阶段的要求,第一个阶段是1956年9月召开党的八大,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了入党需要的相关资料;第二个阶段是在1990年9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档案的要求;第三个阶段是在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重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在明确了大致阶段后,根据当时的规定进一步获知该阶段的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情况。按照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要求建议分为四类:
I类档案:1956年8月前入党或年龄超过60周岁党员的档案;
此类党员档案时间较久,且此时期各地所印制的《入党志愿书》也是有不同式样,审核此类党员档案时一般以审核《入党志愿书》为主;如党员档案丢失或者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只要党员组织关系没有中断过且能够核实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不再硬性要求补办相关档案材料,只须将《中国共产党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存档即可。
II类:1956年9月至1990年8月期间入党党员的档案;
此时期的党员档案一般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有不同年份印制的版本);在审核此时期的党员档案时,应注意如党员是在部队入党的,材料中可能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属于正常情况。
III类:1990年9月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入党党员的档案;
此时期的党员档案一般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等。
IV类:2014年5月28日以后入党党员的档案;
此时期的档案比较完整,党员档案中除包含发展党员材料外,还包括奖惩材料和其他材料,但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时主要以审查以下材料为主,分别是: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函调)原始材料和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材料及培训结论、《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材料。
对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缺少党员档案材料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说明或补办。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参考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1956年9月26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1990年8月1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5月28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年5月印发,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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