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公开专栏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信息

撰写时间:2023-12-22 字号:[大][中][小] [打印正文]
分享: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
计费单位 元/平方米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范围 临空区划定范围内分属于广阳区、永清县、固安县的单位或个人
征收对象 在《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风蚀易发区、水蚀易发区、人为集中扰动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占压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方式 执收单位开具并在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款通知书,缴费人按要求进行缴纳。
减免规定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监督举报邮箱 临空经济区(廊坊)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邮箱:lflkfgj@163.com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12.73 MB)
2、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4.33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