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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解读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撰写时间:2024-11-19 字号:[大][中][小]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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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冀政办字〔2024〕69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0月24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内容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改变了以往行政复议只能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两类案件进行调解的做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对各类行政争议广泛开展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定职权,同时在第五章中对行政复议和解作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需要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共五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调解、和解、保障与监督、附则五个部分。第一章总则。阐明制定的目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等。第二章调解。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人员、调解义务、调解书载明事项、调解书的效力和履行等事项。第三章和解。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程序、和解协议以及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衔接。第四章保障与监督。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各项保障与监督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该文件的实施期限。

三、《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有哪些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一)明确调解、和解优先原则。《规定》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和解优先,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明确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规定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化解行政争议的主体责任,要求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支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明确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及时解决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对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调解人员、行政复议调解人员和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义务、调解书的制作等内容作出规定。贯彻全过程调解理念,对行政复议的案前、案中调解和案后释法作出具体规定。

(四)明确行政复议和解程序。对达成和解的程序、和解协议的内容、达成和解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衔接等作出规定。

(五)明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保障与监督措施。要求从专业人员保障、加强专项培训、经费保障、场所保障、信息保障等方面加强工作保障。此外,还对强化联系沟通、建立工作台账、纳入考核指标以及开展责任追究和依法容错纠错等内容作了规定。

相关政策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