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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制定通过《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来源:河北自贸试验区 撰写时间:2020-10-01 字号:[大][中][小]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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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8章65条,紧紧围绕河北省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提出战略定位、功能定位,明确管理体制,规范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产业开放、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等内容,为推动自贸区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条例》明晰了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领导;二是明确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组织落实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支持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四是明确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

《条例》针对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创新、改革、环境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完善,推进自贸试验区的投资贸易金融发展与产业开放。根据中央作出的“双循环”部署,规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条例》体现河北鲜明特色。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两大国家战略, 是中央赋予河北自贸试验区的历史使命,也是河北自贸试验区的鲜明特色。《条例》将“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列为独立章节,并针对性提出相关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完善创新容错机制。条例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创新,允许试错,进一步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条例》有效衔接去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及时跟进今年8月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确保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设立了“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专章,对“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综合执法、环境保护、减少考核、知识产权保护、救济机制、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信用体系、人才认定、引进、奖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还规定了规定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原则、规则、方式、时限等内容,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群策群力,《条例》设置了本省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制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