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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撰写时间:2021-06-03 10:40:21 字体: 分享

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第14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环评〔2020〕50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含辐射类,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党群工作与公共服务局(以下简称“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审批权限按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划分执行。

第四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第五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可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二章 受理与告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的,应当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平台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一式三份)。环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报告书类项目提供);

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一份。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审批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第三章 审查与公示

第八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在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九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分类审批原则。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行业环境管理风险、污染治理难度等分为A、B两类(排放量和敏感程度依次降低)。其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敏感程度高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为A类;除A类项目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为B类。

(一)对A类建设项目:经环保专班初步审核后拟准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上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环评文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的,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党工委会议审议。对经环保专班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党工委会议审议拟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二)对B类建设项目:经环保专班初步审核后拟准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上报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环评文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的,经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查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对经环保专班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审查,拟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及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有关行业审查要点和要求,以及有关技术法规、规范进行审查把关。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及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六)依法依规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中,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或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且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所在地原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评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召开听证会,依照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在审查或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对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处罚,并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评估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七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批复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原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官网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应报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重新审核的,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从下列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有无变化。

第五章 期 限

第二十条  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廊坊临空经济区公共服务局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docx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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