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第14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环评[2020]505号),制定了《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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