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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指导意见

来源:广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撰写时间:2021-05-19 15:37:26 字体: 分享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应急〔2019〕125号) 及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大兴机场片区范围内,建筑总面积大于300㎡(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环节

1、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申请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②营业执照;

③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④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⑤场所平面布置图;

⑥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⑦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2、注意事项

(1)申请资料中第①②③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在申请时提交;其他材料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2)申请资料中第①项《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中的《消防安全承诺书》签名栏,需由申请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基本信息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

(3)申请资料中第②③⑦项,现场提交的应为复印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申请人、核查人分别“持有人”、“核对人员”栏签字确认;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的原件,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核实人要在核查文件纸质档案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在“核对人员”栏签字确认,在“持有人”部分填写查询的网站名称,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

(4)申请资料中第⑦项,申请人无法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提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核验进行核查,并保存核查网址(网页)截图。

(二)受理环节

1、工作流程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进入许可环节;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监督系统录入流程

因目前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尚未与“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对接,为方便此类单位下步纳入双随机监管,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需将有关信息人工录入“监督系统”(实现对接后自行终止),具体操作如下:

(1)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登记表》录入监督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将申请资料中第①②③项作为附件上传;

(2)按照任务分工,承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再制作受理凭证,直接进入许可环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在“监督系统”中勾选“不予受理”,不具体制作原“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但应按照应急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规定格式制作单机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凭证”,并作为附件上传。

(三)许可环节

1、工作流程

(1)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制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以上工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2)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当场制作并送达《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2、监督系统录入流程

(1)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可只填写单位名称,不填写具体内容,待现场核查后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作为附件上传;

(2)制定“呈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审批表”,审批内容除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外,建议表述“该单位已按相关规定提交以下资料: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按受理凭证选择的项目填写,至少为以上三项),符合受理条件,建议出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

(3)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网上审批后,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不填写具体内容,按规定格式制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作为附件上传。

(4)因客观原因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不能按时审批、办结的,承办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制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受理人员应做好登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在许可后二十四小内进行审批。

(四)现场核查环节

1、工作流程

(1)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2)对判定合格的,网上结案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达到河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告知其按程序申报;(3)对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收回《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加盖“作废”章。(4)对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监督系统录入流程

(1)现场核查后,制作规定格式单机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记录表》作为附件上传“监督系统”,并根据核查情况,勾选合格/不合格;

(2)对判定合格的,上传附件齐全后,网上结案,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3)对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以上按网上程序流转即可。其中监督系统中的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填写具体内容,按规定格式制作单机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作为附件上传;

(4)到期复查,制作复查类《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整改合格的,网上结案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5)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格式制作《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决定书》。同时,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予以处罚。

(6)对撤销许可的,将“呈请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撤销许可决定书”和作废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上传至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栏。“呈请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格式参考“呈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审批表”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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