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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撰写时间:2020-06-01 18:03:00 字体: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制定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制定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将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将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44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的剩余部分,广阳区、安次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管县由市、县财政按5:5比例负担;廊坊开发区由当地财政负担;省直管县由当地财政负担;高出市定标准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具体要求

(一)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社会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民生保障标准的通知》(〔2017〕17号)文件中关于提高孤儿救助标准有关内容以此文件为准。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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