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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廊自规告字[2023]8号

来源: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撰写时间:2023-09-04 09:00:00 字体: 分享

经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7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上述公示内容以地块拍卖出让文件中所示内容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官网查询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列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人)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获取拍卖出让文件方法如下:

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报名获取文件。各市场主体登录系统后,可通过地图选择“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打开[业务管理-填写投标信息]菜单,选择交易类型后,在项目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项目最右侧的+符号,在打开页面中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进行[确认投标]操作,之后再到[文件下载]菜单中下载招标文件,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廊坊市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投标人投标操作手册》。未经主体注册登记的申请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 )”廊坊市首页“通知通告”中“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中心联系电话:0316-2920616。

五、申请人可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公休日除外),到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报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支付竞买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17时30分。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9 月18日17时30分。

经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审查情况反馈给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23年9月19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放《竞买回执单》。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10:00在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二层(七标室)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出让宗地面积以政府最终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出让金根据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2)本次拍卖不允许口头报名和邮寄材料。

(3)竞买人可自行到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4)此公告可登录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rghj.lf.gov.cn)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网站(http://www.hebpr.cn)进行查阅。

(5)竞买人须执《竞买回执单》参加拍卖出让活动。

(6)涉及产业用地出让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意见》(廊自然规[2020]68号),竞得人须先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方可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受让人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征询矿业权人意见,签署互不影响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向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8)出让宗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电力线、通信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均由受让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迁移或清理,所需税费均由受让人自行支付。

(9)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廊政字[2017]28号),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需与辖区教育部门签订规划条件或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

(10)项目开发建设须依照《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廊政办字[2021]4号)执行。保障房配建依据廊坊市现行有关政策及《规划条件》执行。

(11)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执行,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供地,应将北京市《城乡规划用途分类标准》和廊坊市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相衔接,参照《北京市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用地分类对应指南(试行)》执行。

(12)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均按照其对应土地用途出让年期执行。

(13)受让方在取得项目用地后,须严格依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4)改造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改造方案进行回迁安置建设,并保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15)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拥有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39号自然资源大厦

电话:0316-2234399

联系人:赵先生

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廊坊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2层(交易受理部)

电话:0316-2920616

联系人:高先生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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